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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发行试点取消信用评级要求

原标题:非金融企业债发行试点取消信用评级要求

记者  曹西京

晨报讯  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试点期间,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暂时停止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本公告未说明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的其他要求,继续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央行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至此,非金融企业债、公司债、中票、短融等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的强制评级要求均取消。此前超短融、私募债等债券也不用强制评级。新规使得强制评级进一步被取消,信用评级市场逐步规范化和市场化,评级机构要想获得业务需要通过市场化竞争。

债市刚性兑付打破后,债券违约事件暴露出我国信用评级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今年3月26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文,3月29日起取消发行短融、超短融、中票等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强制评级,取消发行环节的债项评级强制披露,并引导评级机构更多从投资人角度出发揭示风险。

在交易商协会之前,证监会2月26日已取消了公司债发行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规定,取消了普通投资者认购公募债券AAA评级的要求。

强制取消债项评级的政策出台后,目前多数债券发行时仍进行了评级,少数没有债项评级,仅有债券主体评级。

就在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范债券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督促其做好债券市场“把关人”的工作。根据《通知》要求,除企业并购、分立等正常商业经营的原因引起的评级结果调整之外,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对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公布核查结果及处理措施;同时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在债券估值定价、债券指数产品开发及质押回购等机制安排中可以参考投资者付费评级结果,可以选择投资者付费评级作为内部控制参考;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者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随着相关政策出炉和各项配套指引完善,债券评级机构的生存发展将更取决于投资人的认可,会更加重视“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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