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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炎武论私与公

原标题:顾炎武论私与公

《日知录》三十二卷,清康熙三十四年潘耒遂初堂刻本

顾炎武撰《日知录》,卷四“言私其豵 1”条云: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先公而后私也。“言私其豵,献豜2于公”,先私而后公也。自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而人之有私,固情之所不能免矣。故先王弗为之禁。非惟弗禁,且从而恤之。建国亲侯,胙土命氏,画井分田,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此所以为王政也。至于当官之训,则曰“以公灭私”,然而禄足以代其耕,田足以供其祭,使之无将母之嗟,室人之谪,又所以恤其私也。此义不明久矣。世之君子必曰“有公而无私”,此后代之美言,非先王之至训也。

明末清初三大家,黄宗羲以渊博,王夫之以犀利,而顾炎武则以精深,各擅其长,各著其名。然而论思想之激进,向来以黄宗羲居首。《原君》《明夷待访录》等篇,“君主者,天下之大害也”一论,尤其脍炙人口,一经晚清学人表见,即为学人熟知。故而研究清初学术史者多重顾炎武,而研究思想史者向重黄宗羲。

然而,以上引之论见之,顾氏内在思想之激进似亦不让黄氏。盖自孔子以来,《论语·里 仁》所标榜之“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即为儒家义利之辩的根本界限,亦是君子、小人的基础分界点。儒家至少在明面上大体承认,义利之分即公私之分,君子有公心,故可喻于义,小人有私心,故可喻于利。宋明理学虽然是儒学发展进程中的一大转折,然在这一点上无论程朱抑或陆王,同样遵行不二,甚至陈义更高。

虽然余英时先生曾撰文辨析,16世纪以降士商逐渐合流,士人不再耻谈名利,反而提出“义利相合”“利以佐义”“义以利辅”,即私利与公义同样重要,或至少可以更好地辅助公义的实现(详见《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载广西师大版《余英时文集》第三卷),然终究只是支流。且宋元以下,儒学尚伪,有很多事可说不可行,而更多事 则是可行不可说。 义利的取舍,正属可行不可说之类。此正是余先生百般搜罗,也只能找出 “义利相合”“利以佐义”这般的言论,盖尚义、尚公,终究是儒家必须扯的旗挑。

顾炎武的议论无疑超越时代局限,触及儒学的基石。他提出人人有私心,“固情之所不能免”,又以为合天下之私,方能达“成天下之公”, 将“私”提到“公”的前面,已与前儒有着明显的不同。而且,他进一步说,“以公灭私”只是对官员的道德要求,更有前提是用俸禄保障其私利,官员并不需要真正“无私”。这就又如一个响亮的耳光,打在了提倡高自标榜为“公仆”的官员们身上,因为他们根本就从来不曾真正做到“公而忘私”。之后他更提出,官员倘若用“有公无私”标准来教化约束民众,不仅是对先贤的误解,也是用道德的名义耍流氓。虽然顾氏所谓的“私”,主要是指一家之私,而非一己之私,但就公私之别、家国关系上,对儒家尤其是宋明理学来说还是革命性的,堪称17世纪“个人主义”之先声。

遗憾的是,晚清以来学者先挖掘明末清初思想资源时,忽略了顾氏超越时代的论断,而走了另一条路。 在革命意识隐退、民族主义情绪消解之前的近百年间,利用家国大义绑架个人道德,逼迫个人牺牲财产、伦理乃至生命成为不言而喻的“大义”,期间造成悲剧无数,而根源即在于当官者否认“人情之所不能免”,又不承认田禄足以“恤其私”的虚伪,陈义弥高,为祸弥烈,流毒弥远。

然而更可悲的是,直至21世纪,在这样一个大国里,其精英群体中大都数人的思想认识甚至还不如300多年前的一个儒者。目前举国若狂学阳明,而阳明的所谓“心外无物”,所谓人人可作尧舜,看重的还是发现真我,用日用常行启迪民众。而其结果,势必讲学,势必聚众,势必集会,势必个人主义,然而这些又有哪一个为“时政”所容?手持利器,徒劳而无功,一如晚明之讲学狂潮,不过胡混而已。何如依顾氏之论,先将公私关系撕扯开来,摆放明白,造就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

[ 1] 豵:音zhong,阴平声,意小猪。

[ 2] 豜:音jian,阴平声,指三岁的猪,泛指大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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