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5份判决书错误适用民法典,纠正!
“你们的检察建议是对的,我们已进行了纠正!”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就5起民事纠纷案判决情况复函婺城区检察院。
今年4月,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结合民法典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组织开展了民事案件监督线索大摸排。检察官们利用浙江法院裁判文书网、法信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字化工具,在分类检索、归纳关键词、同类对比的基础上,对今年1月至4月婺城区法院公开的民事判决书进行全面筛查,重点对涉及民法典修改和新增内容进行搜索,迅速锁定一批审判程序存在疑点的案件。
此后,检察官又通过调阅案卷、分析研判,对这些存有疑点的案件进行二次人工审查,查实了5件违反民法典溯及力原则的合同纠纷案件。其中,金华某银行支行与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4起案件中,原、被告合同签订日、借款到期日均在民法典施行的2021年1月1日前,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本付息。法院本应按照民事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却适用了民法典进行判决。
而王某与金华某置业公司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合同签订日在民法典施行前,约定的返租回报款支付日在民法典施行后,因被告未按约支付返租回报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及利息。检察官认为,该案明显属于合同成立和履行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法院却没有依法适用民法典,而是错误地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进行了判决。
4月21日,该院向婺城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上述案件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建议法院严格规范适用法律,确保司法统一。检察建议书发出后,该院就民法典适用溯及原则、“法律事实”的内涵和外延等及时与法院进行了有效沟通,还将另外两份与被监督案件采用相反法律溯及力原则的同时期、同类型、同法官案件作为附件一并送给法院,以增强检察建议说理性。5月7日,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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